晋中市法院的“司法魔术”——山西一起涉恶案件近日上诉

山西晋中法院宣判王财宝、王志刚涉恶案,判决书错误百出,“活人消失术”、“拔毛分身术”……

​不久前山西晋中市法院对王财宝、王志刚等被告人宣判。这起以“黑社会”立案,但移送到法院一年多以后还在不断征集涉黑犯罪线索的案件,最终因无法定黑,勉强以“涉恶”落下帷幕。

判决书多达820页,近48万字,令人目眩的判决书貌似学问很深,被告人的罪过罄竹难书。

然而,只要稍加仔细,便会发现判决书竟然如此荒诞、如此肆意而轻率,其判决的质量如此低劣。

王财宝、王志刚等近二十人人对荒唐的宣判不服,近日已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大演“活人消失术”

马戏团通常有个节目叫做“大变活人”,明明是一个空箱子,“啪!”瞬间箱子里变出一个大活人来,令人惊叹不已。不过晋中法院的这次判决上演的不是“大变活人”,而是“活人消失术”。

一个明明被起诉指控,明明坐在法庭中央受审,判决书也清楚明白的认为他有罪的被告人,大家都看清了,的确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可是,就在判决书“啪”的一声甩出来的时候,哈!箱子里的这个大活人就眼睁睁的在众人视线中消失啦!

如果不信,可以回看:箱子里面,实实在在有个大活人。检察院起诉书肯定指控了他,而且排名还挺靠前。在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他多次被称为“被告人”,认定他在非法采矿罪中实施了“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2740361495.31元”,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3298.02亩”。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写道:该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这些言之凿凿的内容,足以说明他“有罪”,而且不轻。

可是,再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信息名录上,他的名字真真切切地消失了!再看“判决如下”的正文中,40多个被定罪的被告人的名字中,他的名字也消失啦!

就这样,这个明明坐在法庭中央接受审判的人,悄然从司法程序中消失了,他的那些“罪过”是否也随之而消失了呢?我对这司法魔术十分好奇,活人怎么就消失了呢?

大凡与这个案件有关的人都知道,比他“罪”轻的人被羁押时,他早已被取保了,他能从司法程序中消失,是因为他背后“有人”。然而,作为一级人民法院,晋中法院公开做出这样不公平到离谱程度的判决,竟然连一块遮羞布都不要了,实在是在全国法院中带了一个坏头。​ ​ 

二、孙悟空的“拔毛分身术”

晋中法院的司法魔术不仅能把“活人消失”,还能像孙悟空一样,拔下毫毛用嘴轻轻一吹,那毫毛就能变成第二个孙悟空,像活人一样,想让他干嘛就能干嘛。

根据指控,被告人霍某与张某虽然素不相识,事先也从未沟通,但在那一天,他们却能兵分两路,霍某乘坐一辆黑色轿车从A地出发,张某及其他二人共同乘坐一辆白色汽车从B地出发,黑白两车同时到达矿区现场,两车人同时下车共同殴打了当地一个农民。

这似乎是一个很平淡的案件。

然而离奇的是,这分别从A和B两地出发的黑、白两辆车,驾车的竟然是同一个人!该人非比寻常,从不同的地点分身驾驶两辆不同的车,搭载不同的人员,只为到现场打人。

如果不是孙悟空亲自拔毛前来助阵,谁能相信这个只有西游记和山海经里才有的故事呢?   ​

庭审中,张某和其他两名被告人均称他们从来没有去过矿区现场,没有参与打人,霍某也称其虽然到了现场,但也没有打人。

于是,判决书便将与张某同行的其他两人剔除掉,却仍认定张某和霍某兵分两路乘坐不同的车辆到矿区现场殴打了他人。

然而,那个驾车人呢?那个靠孙悟空前来拔毛助阵的驾车人又是怎样分身驾驶汽车到达现场的呢?对这个令人无法相信的事实,晋中法院判决书避而不谈。​   

三、“大跃进式定罪”

判决书将“开采量”虚增至“全部资源保有量”的3.7倍 ​“大跃进”时期的浮夸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虚高亩产万斤,已经成为过去,人无法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人的本事再大也无法打破自然规律。

然而,“大跃进”式的虚增,竟然还能发生在晋中市法院的判决书里。 ​  

敢挖出地下矿藏的370% !根据本案涉案矿区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储量备案登记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整个矿区的铝土资源全部保有量共计是704.41万吨。这是通过有关部门和权威专家论证过的数字。然而,涉案矿区目前仅开采三分之一,就算“开采回采率”能达到百分之百,最多也只有235万吨。

然而,法院却认定涉案单位在这三分之一的矿区里共计开采和“销售铝土矿石866.78万吨”,三分之一的开采量就比整个矿区全部矿产资源保有量还要多出160万吨。

按照晋中市法院的计算方法,国土部门探查出的整个矿产全部资源704.41万吨,实际上却能被本案的几个农民企业家开采出2,600万吨的铝土矿,达到了370%,这实在太令人震惊了!

如果这个数字是真实的,那么,本案的被告人哪里是犯罪,他们是立大功啊!一定要为这几个农民企业家挂上大红花,敲锣打鼓、声势浩大的表彰啦!

国家铝土矿产资源十分稀缺和珍贵,经历这几十年的开采,已经几近枯竭,如果本案的被告人一上手,就能让地下资源一下子徒增3.7倍,一个只有700万吨矿产的小矿区竟能如神般的凭空多产出2600多万吨的铝土矿来,那他们开采铝土矿的“先进经验”一定要在全国大张旗鼓的推广啊,他们也将为国家资源开发做出特殊的贡献。

然而,本案的被告人却一头雾水,身为地球人,他们对山西晋和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销售866.78万吨铝矿石,价值52亿元的数字感到震惊:“不知道怎么算出来的”。

毫无疑问,主要的功绩还是在于那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上,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根本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却冒充有资质而非法鉴定,其在鉴定过程中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对有关数据进行选择性鉴定,例如对鉴定内容中3445条记录仅挑选其中的97条进行对比,而这97条的记录也无法一一对应。

仅从有限的信息就可以确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得计算错误繁多,但几乎所有的错误都一样,都是多算,甚至连最简单的加减法,也能从576万元的得数算出1500多万元来。 针对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大跃进式”虚增数额的鉴定,辩护人多次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但是,晋中市法院一概不理予以驳回。

对虚增的销售额照单全收,甚至毫无理由的将会计师事务所计算出来的52亿元,又虚增到“五十九亿五千零三十万三千三百四十七元一角三分”,然后判决全部进行追缴。

经辩护人搜索发现,山西晋和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受到过山西省会计师协会的公开谴责,晋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出具鉴定意见的会计师李敏、罗俊花、孙丽娜也都受到过该会计师协会的训诫等处罚。

难怪有人说,“这样的脏活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干得出来!” 然而,谁能拿这样的脏活当宝贝呢?看来只有大跃进式虚增数额只有晋中法院才会青睐。

四、以己之矛攻己之盾  自相矛盾  

​如上,晋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在仅有704万吨铝土矿的涉案矿区内,开采出了3.7倍的铝土矿。而晋中市检察院在起诉非法采矿罪两年之后,又追加起诉“破坏性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定罪的核心点就是通过不当的开采方式,导致矿产资源“应当采出而无法采出”的结果,从而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如何计算这种损失呢?国家有一套计算公式,简单说,就是用“总资源保有量”减去开采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剩下的就是开采回采率。

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对涉案矿区核定的“开采回采率”是85%,如果在开采回采率没有达到85%的标准,可能勉强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破坏性采矿的情况。

但是,本案矿区实际资源保有量总数是704万吨,仅开采三分之一就采出了866.78万吨,“开采回采率”达到了370%,超过了核定的开采回采率4.5倍,这又怎能计算出“应当采出而无法采出”的亏损数额呢?

晋中法院的矛无法攻击自己的盾,便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在判决书中,违背国家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用“非法采矿罪”的数额计算方法代替“破坏性采矿”的数额计算方法,从而以欺骗公众的方式的给本案被告人扣上了“破坏性采矿罪”的帽子。

五、有采矿许可证也照样定“非法采矿”

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只要对矿产资源开采稍有了解的人就都会知道,矿山企业取得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行为就是合法的。

从案件大量证据材料可以知道,涉案矿区在2011年12月4日即取得探矿权证,2012年划定矿区范围,2015年已基本具备取得采矿权证条件,但因资源价款等政策性原因导致采矿证无法正常下发,因此,2016年8月省自然资源局做出第15次《矿业权审批及项目专题会议纪要》,批准涉案矿区取得一年期临时采矿权证,期满后可延期,之后,根据第15次会议纪要的精神,涉案矿区缴纳了资源价款。

自然资源局在2018年1月在致公安局的一份关于《采矿证延期的说明》中再次明确涉案“矿区采矿证经省国土厅批准延续至2017年12月4日,按照有关政策采矿证可以顺延一年,我局已经上报申请延期到2018年12月4日,最近可望批回。”

这些文件都有力地说明了涉案企业在2016年8月初,即已取得临时采矿许可,并在其后的时间内做过多次顺延,直至2019年获得正式采矿许可证。但是,晋中市法院完全无视这些证据,仍将2019年之前的采矿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判刑。有采矿许可证,也被认定为非法采矿,难道,这样严重违反法律的判决结果,就是为了 “追缴非法所得”从而增加政府收益吗?这样的吃相是不是太难看?​  被告人被判20多年,现在关押在平遥 。

六、晋中法院在有购买爆炸物和实施爆破资质的情况下,也仍然认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创下了全国第一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所侵犯的公共安全,因此,有关法律对买卖、使用爆炸物严格管控,要求所有与爆炸物接触的人员、单位都必须有专业的资质。而本案所涉及的爆炸物的用途是用于采矿,而从购买、储存、运输、实施爆破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都是由有专业资质的爆破公司具体操作并实施的,他们在整个流程中,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因而全部过程没有发生任何事故。

与炸药接触的过程中,全部是专业人员办理,没有资质的人员,没有一个人触碰或管理过炸药。

同时在每一次的爆破中,公安机关都有按照规定派人派员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我们检索了全国所有的案例,这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部流程的操作的情况,从未被认定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而晋中市法院破了先例,毫无根据的将该案被告人认定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七、符合政府土地规划的复垦和土地整理行为也被认定为“破坏农用地罪”

根据国家土地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土地用途管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占用或改变农用地的用途的,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在本案中,虽然在采矿过程中占用了部分土地,但占用的是荒山荒岭等“现状土地”而非“规划土地”,即:政府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中,已经准备对“现状土地”进行整理,将原有的沟壑纵横的荒山荒岭,以及贫瘠的普通耕地,改变为“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

本案涉案单位按照孝义市政府和镇政府的规划和要求,本案被告单位和人员对土地进行整理和复垦,最终实现了孝义市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原有土地中的1999亩旱地,变成4900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达到3772亩,将64亩乔木林和1051.81亩灌木林变成1500亩乔木林,将原有的农村道路、田坎加宽、加长,涉案企业用企业的钱,在采矿完全不需要拆迁村庄的情况下,完成了政府土地规划中的村庄拆迁。

因而,涉案企业并没有违反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反而按照在政府的指导之下,用企业自有资金,实现了政府没有钱实现的土地规划,被告人何罪之有?   

晋中市法院判决书的荒唐之处很难用这样的篇幅说清,尤其是涉恶部分,荒谬之处更是历历可数。

我们所要追问的是这些明显的错误为什么还会被认定?也许,看看办案人员的升迁情况便可猜出几分:晋中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在案件即将结束时,被调任为某市法院的院长,案件的主诉检察官也开始到某市走马上任为第一把手了。几乎所有主办该案的办案人员,都得到了提拔升迁或立功。这样的这是不是已经不言自明?

(转,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