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张纸,吃掉工程款四千多万,西安中院两人遭实名举报

“法官自己写个说明,一张纸就干掉了我们4259万元工程款。打官司前业主方欠工程款9680万,打官司后我们要倒找他们五六百万!”江苏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洲公司”)负责人说。 海洲公司承建的约49万平米的西安市未央区世融嘉轩小区,业主早已入住多年。然而,有关给付工程款的困扰还远远没有结束。  西安中院 从去年到本月,海洲公司多次实名举报西安中院民四庭两名判案法官,称遭到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法官本应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神圣职业,而他们却把屁股都坐到人家大腿上了”。

 01 疫情期间的冲突 法官一张纸,吃掉工程款4259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有一个大名鼎鼎的称号——建筑之乡。“全国建筑业看江苏,江苏建筑业看南通”。南通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人从事建筑业。海洲公司就是南通建筑铁军中的一支劲旅,其在全国各地承建了众多项目。 2012年8月23日,海洲公司与西安世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世融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世融公司将世融嘉轩(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海洲公司施工。 2017年7月26日,因开发顺序调整,世融公司与海洲公司签订《世融嘉轩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一》,对世融嘉轩项目二期(16#、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项目二期16#、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期、二期工程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世融公司使用。此时,海洲公司已完工程造价约8.5亿元,世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约6.4亿元,未支付工程款约为2.1亿元。

2020年2月28日,新冠疫情刚刚爆发,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与海洲公司就世融嘉轩项目二期16#、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世融公司安排大量保安人员抢占了项目工地。 3月7日,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发出《撤场通知书》,要求海洲公司将存放在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全部撤离施工现场,意图另行安排施工单位施工。 3月18日,海洲公司与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万迪劳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海洲公司将对世融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万迪劳务。  世融嘉轩项目。3月底,万迪劳务以世融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拒不支付,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其主要诉求:1、世融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本金约2.1亿元及利息;2、万迪劳务对世融嘉轩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诉讼中,万迪劳务与世融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难以达成一致,西安中院遂委托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者经过鉴定,作出陕融威工鉴字[2022]第 018号《鉴定意见书》。 万迪劳务、世融公司对《鉴定意见书》均提出了异议,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并先后多次书面答复异议。最终鉴定意见如下: 工程总造价74241.98万元,其中可确定工程造价74219.69万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为897.62万元。 然而,西安中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的判决中,却裁决一期工程造价下浮3460万元、二期工程造价下浮799万元,合计4259万元,称“该部分工程造价应当从工程总造价扣减”。

 “合同中约定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比例下浮,仅是为了防止进度款超付。而双方在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时,均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司法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在前后四次回复张鹏法官‘按结算造价不应下浮’,张鹏法官却仍裁决下浮。谁给了他这么大的权力?” 万迪劳务负责人称,“本案在陕西高院二审时,各方均不知该扣减金额4259万元从何而来。直到我们从陕西高院阅卷时才惊奇地发现,法官张鹏竟私自以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名义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未经合议庭其余法官签字,仅张鹏一人签字,见下图),而且该证据未经质证就直接判决。”    

这份有张鹏法官和书记员签名的《情况说明》称:“本案庭审中,合议庭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利率,计算下浮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经过计算,电话告知下浮部分工程造价是一期工程3460万元,二期工程799万元,合计4259万元。该部分工程造价应当从工程总造价中扣减。” 但陕西融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致西安中院及张鹏法官的答复中却明确说明:合同条款涉及的下浮仅适用于进度款,与工程造价无关。本鉴定报告不对造价下浮,无误。    也就是说,西安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法官却不认可鉴定结果,还撒谎称“鉴定机构经过计算,电话告知下浮部分工程造价……合计4259万元”。 “法官张鹏不按事实证据,制造假证据,明显拉偏架,让该案审判显失公平。

退一步讲,世融公司主张对造价下浮预估的核减金额为3250.5万元,而到了张鹏法官这就直接下浮4259万元,还不经过当事人质证,剥夺当事人质证的权利。这又是出于何种目的?” 对案涉工程工期超期一事,法院认可了世融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受天气、疫情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且世融公司也未举证其实际损失,更未提起反诉。 然而,张鹏法官却“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让海州公司承担1000万元违约金。 “对于1000万元都叫酌情考虑?要是心情不好的话,是不是要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张鹏法官根本不去查清工期延误的责任方,而是把它用来作为整死施工单位的杀手锏。” “这么大的项目,施工企业要组织多少农民工才能给干起来?加上这又是住宅项目,利润微薄,干下来本就挣不了几个钱,不能动不动就是论千万的处罚。” 关于该工程水电费的确认,自古以来就是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在2017年8月18日双方《会议纪要》中也载明了计算方法。“而张鹏法官竟然明目张胆主张按世融公司的意见作为甲供材料去处理,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水电费是甲供材。这完全是一个不看事实依据的法官,仅此一项就给万迪劳务造成1000多万元的损失。” 合同中约定,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取,延误超过两个月时按银行当期利率计算,如超过3个月按银行当期利率的双倍计算。“张鹏法官无视合同,超过三个月只主张银行当期利率计算。” 据万迪劳务一方统计,张鹏法官的种种操作,让公司损失7000余万元。“这种显失公平的裁定,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有重大利益输送行为!”

 02 一天内完成四层商铺建设? 开发商不断增加工程量导致逾期,法官却判施工方违约

   2025年2月28日,西安中院还就海洲公司与世融公司及万迪劳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海洲公司向世融公司支付违约金301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2910万元+更换管理人员违约金10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张熠被指在审理中颠倒是非黑白、无视关键证据,对于一审错误判决故意不予以纠正。 海洲公司、万迪劳务一方称,张熠法官不查明不能按期竣工的原因,而是胡乱维持一审判决,让海洲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 例如:一期工程合同确定的施工面积是20万平米,开工日期2013年3月20日,施工验收时间2014年12月9日,每拖延一天罚款5万元。而实际履行过程中,施工面积变成了34万平米,是原来约定工程量的1.7倍。

甚至在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前一天,即2014年12月8日,世融公司还下发了重大变更,在1-5#楼北面增加约3300平米的四层商铺,要求海洲公司施工。 “请问张熠法官,一天时间能完成新增3300平米的建设吗?因此,导致工期不能如约交工的责任完全在世融公司。二期工程我司按合同约定时间是提前了227天,法院采纳的却是世融公司单方面的开工令。此开工令和二期的土方完成时间不吻合(合同约定的是以土方完成时间为开工时间,而不是以开工令)。” 西安中院还被指“双标裁判”。《世融嘉轩一期总包结算审核表》《世融嘉轩二期总包结算审核表》两份表中,备注第2条,根据总包合同及嘉轩项目部情况说明,总包违约天数产生的违约金暂不扣除,由公司决定,并没有说明由海洲公司承担。该违约金,应是由三家公司查清责任后决定是否扣除,扣除多少。 前述张鹏法官在审理万迪劳务追讨工程款一案中,未认可此两份表;但张熠法官在本案中却认可采纳这两份表。同在西安中院民四庭审理的案件,对同份证据如此双标的做法,让当事方不得不怀疑世融公司的“钞能力”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于更换管理人员违约金100万元的裁决,海洲公司称,人员上岗是世融公司默许的,施工过程中世融公司并没有向海洲公司提出有谁不能胜任岗位,法院也认为世融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人员更换给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但张熠法官还维持一审法官酌情处罚100万,真是让我们欲哭无泪!” 海洲公司负责人称,“终审判决书中,张熠法官对海洲公司提供的所有30多份新证据只字未提,仅凭一个结算审核表就判决让我们承担3010万元巨额违约金,真是比窦娥还冤!”

 03 刚被悬红征集“荒谬判决” 舆论漩涡中的西安中院民四庭

 前述提到的张鹏、张熠两名法官均是西安中院民四庭法官,其已被海洲公司、万迪劳务实名举报至相关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张熠前不久才遭陕西宏润集团及其董事长胡绪峰实名举报。胡绪峰是近年来知名的“西安40亿套路贷”系列案件当事人,今年2月28日,宏润集团公开发出《1000万元悬赏公告:广泛征集比西安这个判决“更黑”的民事判决书》一文,细数张熠法官的种种荒谬裁判。   宏润集团文章称,西安中院张熠法官在相关案件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最高法判决认定意见“悬空”,宏润集团陷入没有终点的循环诉讼之中。 文章说,“张熠法官作出的(2024)陕01民终7294号《民事判决书》,过于明目张胆!纵观全国,估计也很难找出比此更‘黑’的民事判决了。为了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司郑重悬赏100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征集比该判决还要‘黑’的民事判决书。若经我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团队评审,认为确有比上述判决更黑的民事判决书,我司将向相关当事人资助全部或部分申诉费用,共计以1000万元为限。”

相关方面未及对此回应,海洲公司、万迪劳务又对张熠法官实名举报,将其推上舆论风口浪尖。题为《我找到了“更黑”的判决,可能身价千万了!!!》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质问道: “法官应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审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请问张熠法官以上职责你做到了几点…… “请问张熠法官,你认真审查了海洲公司提交的关于工期的证据了吗?简单说几个:1、一期合同约定施工面积20万平米,实际履行时由原来20万平米增加到34万平米,是1.7倍的工程量,请问你考虑了吗?2、一期合同约定施工验收时间2014年12月9日,但建设单位在2014年12月8日还进行了重大变更,增加了3300多平米的四层商铺,请问张熠法官如何在一天内完成3300多平米从基础至交房的所有施工,就是搭积木也完不了吧?3、二期工程建设单位也明确向海洲公司发文关于工期延期,由于海洲公司未认可延期的时间,所以未确认,最少可以明确二期延期非海洲公司的原因,但张熠法官你又是怎么审理的? “请问张熠法官,双方都不认可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据吗?关于世融(建设单位)提交的一期、二期的《结算审核表》,世融已在贵院审理的时候明确表示对于《结算审核表》不予认可,且审核表明确工期违约金为争议。

但是对于这样一份证据,世融不想认可的时候就不作数,世融想认可时张熠法官就认可。请问你的公平性在哪里?对于这样的双重标准真是天大的笑话,厚颜无耻。 “请问张熠法官,你的审理程序合法吗?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请问你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了吗?2、该《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请问你阐明了吗? “哪怕只是民间借款5万元,如当事人一方不认可,法官还要审理查明借款来龙去脉,而张熠法官不知道依据什么,就判决让一个民营企业承担3010万巨额违约金?请问你的良知在哪里?法官本应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神圣职业,但你把屁股都坐到人家大腿上了,你的公平公正在哪里?难道你想更多的企业去悬赏更黑的判决?” 这几个问题,显然有待当事法官回答,也有待有权部门调查和进行处理。对于事件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转:刘虎先生和朋友们     2025年04月18日 22:15   撰文 | 巫英蛟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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