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涿州法院一审、保定中院终审的唐山双胞胎兄弟李子胜、李子旺等9人刑案,如今申诉至河北高院。 “这是完全无罪的假案!虽然该案起诉时去了恶,但李氏兄弟等人仍被冤枉判刑。”近日,李氏兄弟的家人致信有关部门,控告涿州市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将早已结案并超过追诉期的民间纠纷回炉重新包装,拔高凑数,致使李氏兄弟等人遭到严重不公。李子胜的一二审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认为,本案的背景是受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舆情影响,进行“扫黑除恶回头看”,唐山及周边如雨后春笋一样出来很多涉黑涉恶案件,其中不乏有被拔高凑数的,而本案就是一起失败的拼凑案件。
01 失败的涉恶案
李子胜、李子旺是双胞胎兄弟,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人,弟弟李子胜曾当选为该村村主任。 “由于村里选举对立面等人的长期上访和联名举报,加上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舆情的影响,李子胜兄弟等人以涉黑涉恶被抓。” 2022年7月7日,李子胜等人的案件被移送至涿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以涉黑涉恶侦办。同年7月31日,李子胜等6人被刑拘,8月1日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即俗称的“指居”)。该案先后共有9人被抓,其中包括李子胜、李子旺的堂兄弟李子顺、李子合,以及李子胜的司机任志会。
2023年9月12日,涿州市检察院向涿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子胜、李子旺、任志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李子胜为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其中,李子胜系恶势力团伙组织者,李子旺、任志会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同年11月18日,涿州市检察院又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撤销了对李子胜等人的涉恶指控,一共指控了六起犯罪事实,包括“贾楚生被砍伤案”“裘长亮、裘长辉、王桂岗被打案”“娄占成、杨守玉被打案”“杨立军被敲诈勒索案”“贾楚生被非法拘禁案”“李子胜污染环境案”。公诉方指控李子胜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污染环境罪,四项罪名量刑建议为总和刑期二十年,建议数罪并罚并处罚金;指控李子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两项罪名量刑建议为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建议数罪并罚。
一审庭审中,李子胜对其所犯罪行均不认可。辩护人吴丹红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和平为李子胜做了无罪辩护。 “辩护人感谢合议庭,能坚持实事求是,贯彻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不是黑恶不凑数’的精神,主动协调公诉机关把恶给撤了。”但辩护人同时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子胜的全部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对其宣告无罪。 最终,辩护人在一审中辩掉了敲诈勒索罪、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以及“杨立军被敲诈勒索案”“贾楚生被非法拘禁案”“李子胜污染环境案”三起犯罪事实。 2024年1月19日,涿州法院判决李子胜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李子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李子胜、李子旺等6人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
但保定中院立案后,在既未通知律师不开庭审理、也未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就直接裁定维持原判,导致律师连辩护意见都没有来得及提交,二审裁定就出来了。 “二审法官滥用职权,违法剥夺李子旺、李子胜等人的辩护权,程序严重违法!”李氏兄弟的家人称,裁定上面非常荒唐,居然写着“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意见、辩护意见,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照单全收,完全是敷衍了事走过场。” 随后,李子胜、李子旺等4人向保定中院提起申诉。他们的申诉先后被驳回。李子旺、李子胜兄弟又申诉至河北高院。 李子旺已于去年6月刑满释放,李子胜被移送至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由于没有认罪认罚,监狱不给他办理减刑积分”。此外,李氏兄弟的家人向有关部门发出《控告信》,反映在本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致使李子胜、李子旺等人遭到严重不公。 “这三起案件均由早年的民间纠纷引起,公安机关当时已经依法进行了处理并结案,而且早已过了追诉期,这次为了凑案,又回炉重新进行包装。”
02 第一起“犯罪事实”: 17年后轻伤被重新鉴定为重伤
李子胜的辩护人认为,一审虽然辩掉了两个罪名、三起犯罪事实,但剩下的故意伤害罪(“贾楚生被砍伤案”)、寻衅滋事罪(“裘长亮、裘长辉、王桂岗被打案”“娄占成、杨守玉被打案”)两个罪名和三起犯罪事实也根本不成立,且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当追诉。 关于“贾楚生被砍伤案”,判决认定,2005年8月22日下午,在承唐高速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太平庄村南施工工地,因贾楚生开的小吃部活动板房占用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在挪动活动板房费用问题上与施工方发生争执,李子胜无故指使刘海彬持刀将贾砍伤。经北京鉴道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楚生的伤情符合重伤;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楚生的伤情为十级伤残。2006年1月12日,刘海彬与贾楚生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贾楚生55000元。 李子胜的辩护人和家人认为,本案中,李子胜指使刘海彬将贾楚生砍伤,纯属子虚乌有。
首先,李子胜等人没有犯罪动机。李子胜当天到施工现场的目的,并非为了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贾楚生,而是因为贾楚生的活动板房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施工方中铁项目部经理李永利多次打电话让他去协调。李子胜因在给工地供料,为了和李永利搞好关系,同意前往施工现场帮忙协调。 其次,“被害人”贾楚生才是该起事件的挑起者,在该起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
一是其占用施工工地影响施工,且在赔偿问题上要价过高,导致项目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施工单位多次协调无果,其行为属于无理取闹;二是案发当天贾楚生喝了酒,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对事件的发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三是贾的妻子从厨房拿出菜刀递给贾楚生,其行为对该起事件的发生起了激化作用,导致事态扩大,贾楚生被砍伤。 第三,李子胜不是该起事件的指使者,刘海彬也当庭否认受到指使。一审庭审中,公诉人举示了被害人陈述,称李子胜当时喊了一句“大军,砍他”,并以此作为其指使砍人的关键证据。然而“大军”本名叫刘海军,当时根本就不在场,被害人陈述导致刘海军被莫名其妙错误羁押半年。刘海彬小名既不叫“大军”,也不叫“大彬”。所以,所谓李子胜喊“大军,砍他”纯属子虚乌有,不可能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第四,该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应再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该案案发时间为2005年8月2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依照程序进行了调查,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于2006年12月2日做了撤案处理,案件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17年后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当重新立案。 “贾楚生在其诉讼权利得到保证,其人身、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持续对李子胜进行信访告状并给政府施压,并非真正主张合法权利。公安机关重新调查的结论,也是不存在‘压案不查’的情形,而且唐山市公安局曾向公安部汇报本案的评查报告,其中就明确认定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第五,案发当年贾楚生轻伤的鉴定意见至今没有被撤销,17年后再次鉴定贾楚生的伤情为重伤,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发后,经丰润区法医门诊部鉴定,贾楚生的伤情为轻伤,该鉴定也被著名法医专家胡志强教授所认可。17年后再次委托鉴定结构进行鉴定,且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两家权威法医机构均回复称,本案超出该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均不予受理。 “把一个当年经过公安法医鉴定确定的轻伤,17年后由一个刚成立不久的社会鉴定机构重新改为重伤,这是对本该严谨的司法鉴定的极不尊重。”
03 第二起“犯罪事实”: 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引发互殴被认定寻衅滋事
关于“裘长亮、裘长辉、王桂岗被打案”,刑事判决认定,2004年4月29日上午,在大令公庄村,王伟骑摩托车将王凤岐撞倒。王凤岐、王伟被送医后,李子胜让李子顺看护现场,王桂岗、裘长亮替王伟看护摩托车,后双方因推走摩托车一事发生争执。李子胜赶到现场后,组织李子顺、任志会、李子合等人无故殴打裘长亮、王桂岗。后李子胜等人将裘长亮、王桂岗带至李子胜在附近的铁滚加工厂清洗脸上血迹。裘长亮父亲裘明富、弟弟裘长辉到达李子胜加工厂内,李子胜再次组织李子旺、李子顺、任志会、李子合等人无故殴打裘长辉、裘长亮、王桂岗。经丰润区法医门诊鉴定,裘长亮、裘长辉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桂岗重度轻微伤。
2004年9月20日,裘明付代裘长亮、裘长辉、王桂岗签订《和解协议》,李子胜赔偿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000元。 李子胜的辩护人和家人认为,判决与事实不符。本案中,李子胜并没有组织他人对裘长亮、裘长辉、王桂岗无故进行殴打,完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该案已过追诉时效。首先,本案系裘长亮、王桂岗等人滋事在先,并非李子胜等人无事生非、逞强好胜而无故殴打他人。该案由李子胜的舅舅王凤岐被撞而引起,在事情未得到解决前,裘长亮、王桂岗本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或事故双方家属处理,而两人强行将肇事摩托车推走引发争执,系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构成要件。发生争执时,李子胜并没有在现场,而是在医院。李子胜接到电话赶到现场后,也并没有组织其他被告人无故殴打裘长亮、王桂岗。多名证人证明,李子胜被对方卡住脖子,按到了墙边上。
事故现场的争执并不激烈,属于事出有因的互殴行为,双方也互有损伤。 其次,裘长辉的到来加剧矛盾的激化,对事态的扩大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本案中存在很大的过错。互殴发生后,赶到的李子胜将王桂岗、裘长亮带到其工厂,并非继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而是为了把问题说清楚,化解矛盾纠纷。裘长亮的陈述也显示,李子胜把他和王桂岗招呼到其工厂院内,有人打来洗脸水,让他们把脸上的血洗干净。裘长亮的父亲裘明富等人赶到厂里后,双方也只是对交通事故、厂外互殴的事情进行协商处理。然而,弟弟裘长辉带兄弟和亲戚到达厂里后,由于年轻气盛,人多势众,加之看到其哥哥脸上有血,情绪激动,导致双方再次发生互殴。 第三,本案发生在2004年4月29日,2004年9月20日双方调解后结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之所以没有立为刑事案件,是因为该案情节轻微,双方互有责任,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04 第三起“犯罪事实”: 未参与打架也被认定犯罪
关于“娄占成、杨守玉被打案”,判决认定,2003年11月,因娄占成从李子胜承修的马路上经过,李子胜伙同他人将娄占成和杨守玉打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娄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李子胜的辩护人和家人认为,本案中,李子胜没有参与打架,不应当对该起案件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且本起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
首先,本案是由娄占成引起的,且其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在案证据显示,娄占成骑摩托车从刚刚铺好的水泥地面经过,在遭到看护人员徐恩有的劝阻后,娄占成非但不改正,还与徐恩有发生争执。后谷有义赶到,将其带到村委会。在村委会,娄占成先是打电话让其亲戚杨守玉过来,后又和谷有义发生争执并先动手对其进行殴打,进而引发双方互殴。杨守玉赶到后,非但没有平息事态,而是情绪激动,也和谷有义也发生了互殴。 “本案因娄占成违规在新修道路上通行引发,事出有因,不存在无故殴打他人的情形,不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其次,在本案中,李子胜并未参与打架。李子胜当时负责在本村修路,让谷有义负责看护路面,其在谷有义和娄占成、杨守玉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后赶到现场,是为了调解处理双方的争执,并没有参与打架。 第三,根据丰润区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娄占成的损伤是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构成轻微伤。 第四,本案发生在2003年11月,当时已调解解决,公安机关不刑事立案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现在追究已超过追诉时效。
05 “指居”期间虐待、敲诈,有警方人员受处理
“裘的案子,当时是李子旺在医院没有在现场;贾的案子,在指居点,同案刘金祥、任志会,以及贾还有那么多证人,都说李子胜喊的大军砍他,且明确指认了刘海军,可是最后公安查证刘海军都没在那里,然后又都说是刘海滨砍的。第一拨笔录怎么出来的,那么高度统一,且全部都是错的?这个办案造假太明显了。”李氏兄弟的一位家人说。 2024年7月,李子胜、李子旺的家人向有关部门发出《控告信》,反映涿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先定性后侦办,先抓人再找证据,违法指居。指居期间公安人员还滥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敲诈勒索。
涿州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将李子旺、李子胜等人抓走后,以涉黑恶势力为由大量张贴线索征集公告,先定性后侦办,先抓人再找证据,并将李子旺、李子胜等人违法指居长达163天。庭审中,李子胜、李子旺、任志会等人均表示,指居期间长期被戴手铐脚镣,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给药吃,不让在床上睡觉,特警24小时不间断监视。办案人员还存在严重的诱供、骗供行为,相关笔录内容违背各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李子胜、李子旺等人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折磨。 李子旺的儿子李冲通过网络曝光称:其父被指居期间,特警李广故意不让按时休息,控制吃饭,24小时配戴刑具并且一直睡地板,疫情发烧也不给药吃,百般折磨。李广还逼迫其父联系他,以在指居地和看守所进行照顾的名义,让他给李广转账近3万元。 “李广和另一位看守所警察以为我会被判十几二十年,根本想不到我很快就出来了、他们的敲诈勒索会翻船。”出狱后的李子旺称,李广在指居点说,想吃饱就给儿子打电话交代一下,给他辛苦费,他就让自己吃饱饭。 这些恶劣的行径很快引发网民愤怒,李广和参与敲诈的涿州市看守所警察在2024年7月末被抓。
06 辩护人申请对二审违法进行法律监督
2024年8月5日,保定纪委将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七树庄镇派出所原所长李守平带走留置,称涉嫌渎职罪。 起因李子胜案件2003-2005年第一件和第二件为裘式兄弟案件,因亲属肇事发生口角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娄占成故意碾压李子胜任志江等人承包村集体的还未上号水泥路面而起。“这两个案件在公安部发文内部解释里是可以调解的。”第三个是贾楚生案件,轻伤鉴定是他自己做出来然后主动要求调节赔偿的案件。“这也是公安部解释里允许调解的案件。” “在20年后对当初的侦查人员派出所所长李守平追责,因为保定法院强制判刑了李子胜等人(均未认罪)寻衅滋事罪,然后根据枉法裁判的结果故意追究李守平的渎职罪。多年来李守平一直发表观点:当时的调查结果就是事实。现在保定判刑就是权力干预。”李子胜的家人说。 此后,李守平在纪委没有被移送起诉,“说过了追诉期,但是说他有违法所得,交了十几万,回来了。这个钱和我们没有关系。保定纪委和法院对认定追诉期的标准都不一样。” 对保定中院二审中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辩护人吴丹红向保定市检察院提交了《法律监督申请书》,请求该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提出抗诉,启动本案再审。
吴丹红称,二审期间,法官仅通过视频提审李子胜听取过其意见,李子胜本人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但被告知二审是否开庭还未确定。他接受委托后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也被告知还未确定。同时,他了解到李子旺等其他上诉人及各自的辩护人也均申请二审开庭,有的还提交了新证据。但是就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合议庭未通知律师不开庭审理,也未听取律师意见,就直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2021年,最高检察院曾发布首批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最高检认为,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
吴丹红认为,本案比该典型案例中的违法更加严重。保定中院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根本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辩护人,更没有打算听取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还没提交二审辩护意见就直接裁定维持原判,故意剥夺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 此外,该案的申诉被保定中院驳回后,目前已申诉至河北高院。对于该案后续情况,笔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刘虎先生和朋友们 2025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