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由的所见所得
诉讼圈是个江湖。其凶险、其邪魅、其扭曲,藏匿之深,非市井之辈理解的平常权钱欲色交易般简单粗暴、一见到底。
其中,专利诉讼江湖更是无形幻影,远观朱漆汉理,近察薇科婆娑。
百姓能看见乎格吉勒图的荒冢,却不可能看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隐藏的森森白骨。
观茶之所以点染知产诉讼江湖,皆因近期研究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等系列案件裁判文书,发现其中裹挟着惊天杀局。相关文章沸沸扬扬,但没有一篇评论通观全局,直击要害。
法界市井众生看到的,只是判决书中的“明争”,哪里看得见背后老炮走镖、权转货移、掮客穿梭、暗器频发、千手涌动、乾坤挪移戏码。
笔者不禁惊诧于最高法院裁决文书中,云淡风轻地反转了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基本法律制度!
更是感慨,其恶果,足以摧残当今世界最看重的那爿领地,即护佑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
因果、显藏,且听观茶一一道来。
【老炮,掮客,老千】
话说菜鸟们但凡粘上点官司,便会一头扎进事实和法律,幻想着通过说理论法,外加“好”律师,打赢官司。
老炮们则不然,他们深谙诉讼之道。一旦闻到诉讼的血腥,便会开启翻云覆雨、盘网做局模式。一时间,遍求掮客,攻取有司,战无不胜。就连那庄严无比盖着鲜红大章子的一些判决,说不定都是由着老炮们的性子耍出来的。
总之,当菜鸟们法律在手,正义在胸,毕恭毕敬地步入司法殿堂的时候,岂不知早已经踏入掮客、老炮和老千们的狩猎场。
苹果三星索尼公司与西电捷通的官司,就是这样一个狩猎场。
在林林总总的标准必要专利官司中,西电捷通貌似赢得了针对巨头苹果索尼公司的诉讼。
但观茶发现,在欧美法院屡遭败绩的苹果在中国法院却是个妥妥的“东方不败”。可见,西电捷通对苹果公司的维权,确实是场来之不易的“胜仗”。
而反观西电捷通,却并未表现出胜利者的喜悦,反而怒斥北京大学法学院某博导充当“司法掮客”,在诉讼中围猎西电捷通的“劣行”。更为劲爆的是,这位“掮客博导”与苹果-西电捷通专利侵权案的庭长级法官,竟是兄弟相称的北大同门。
反常如此。观茶决定再潜一次官司江湖的浑水,实操一把本人潜心研磨的老千纠察术。
观茶的基本逻辑是,但凡用个案颠覆常识、颠覆基本法律制度的案件,必然是老千幕后出千的结果。但老千不是劳模,没有老炮的贿买,断不可能义务劳动。自古以来,任何公权私用都不是免费的。
根据“老千尽从老炮出”的定律,老千识别术首先要在西电捷通、苹果、三星、索尼案中找出购买老千服务的金主老炮。
先看西电捷通。
这个比较简单,在专利诉讼江湖上的都明白,西电捷通一个技术公司怎可能成为老千的长期饭票?
二零二一年,西电捷通董事长曹军在网络上曾发表过这样一段感言:“与知识产权诉讼相比,艰辛的科研是何等纯净美好的享受”。
彼时,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索尼公司、三星公司等诉讼已持续数年有余。想必任何历经数年官司江湖的理工男,此刻都会无比眷恋试验室的单纯和研究活动的享受。在官司的江湖中能够发出如此感言,理工男必是受够了诉讼江湖的煎熬。
常识而论,理工男扎堆的西电捷通不可能扮演老炮。
在诉讼大江湖里,其稚嫩如菜鸟。
当一方贵为菜鸟,而另一方尽是市值几十万亿巨头们时,老千们的内心一定会瘙痒难耐。根据惯例,迟早会有某位神通广大的掮客推门入场。
第一个“月下推门僧”便是前文提及的北京大学博导、某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头牌教授。关于这位北大博导的事迹,可翻阅网文《吸科创者的血,砸知产人的锅-北大司法掮客被举报》。
面对西电捷通的举报,这位“掮客博导”强势回应,称其不但桃李广布,而且对重磅级官办刊物具有绝对影响。这些官媒包括有关部门主办的《知识产权杂志》、有关部门主办的《法制日报》和有关部门主办的《改革内参》。
观茶发现,这位“掮客博导”所言不虚。上述如雷刊物在苹果-西电捷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判决之前火力全开,无一例外地刊登了这位“博导”的科研成果,即西电捷通针对苹果公司收取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欲壑难填”。
无独有偶。与另一社科院博导张昕竹在高通反垄断案件中被贿买事件一样的是,二位专家都在重大案件的专利许可费率这一经济学问题上拼搏,都头顶光环,投身于知识产权案件经济实践研究。
张博导是国务院反垄断专家委员会咨询组专家,易博导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不同的是,张博导长期研究经济学竞争法,但易博导长期研究的是民法、法学理论,只在不长的时间里才开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易博导所为显然与其专业背景不对付,但易教授主张“有选择性地……标准必要专利政策”着实让人入谜,据此,具体案件审理中该怎么“有选择性地?”,判官带上咱选最稳妥。
张博导案件中的执法经济学实践活动翻车后,新华社移动客户端发布评论,谴责“其行恶劣,其德可鄙”,责称“一些跨国企业为了保住自己的垄断利益,面对监管部门的反垄断调查,会无所不用其极,使出各种手段:拖延时间阻碍执法、花钱运作相关‘专家’支持、利用‘排外’说法为自己叫屈,等等。”
当然了,老炮布局其它几路知产法僧,早前也下了场、费力也不少,只是不如北大博导这般。这些个,观茶以后再讲。但想说的是,吃相,那还是真的重要。
端倪如此,自有旁观者清。
几个月前,一位自称“南市戏法”的深喉在《探索西电捷通举报北大教授事件背后的故事》一文中更是一语中的:“易继明教授如何用WAPI雄文影响判官对‘二审案件’的判决?有何佐证?这一问非同小可。因为此问的答案,轻者涉及案中之案,重者关系本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深刻变革。尽管如此,网宅认为只需两点便可查获这一问题的答案。第一点,‘二审案件’卷宗、合议庭讨论中是否涉及了易教授的WAPI雄文。遗憾的是,该等内容应该会存放于案卷B,包括当事人都无法通过‘法内’程序查阅该审判‘秘籍’。但有司查阅此等秘籍乃举手之劳。第二点,分析‘二审案件’判决书,以及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看司法文书中有无显著悖法逆理之处。如果有,悖法逆理的受益者是谁。上述两点便是澄清‘掮客’谜团的‘秘籍’”。
洞察如此,叹服。
相信西电捷通已注意到这篇“南市戏法”的网文。该文可见,西电捷通已深陷“掮客”和“老千”们预制的围场。可怜一群最早睁眼看国际技术标准、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竞争二十多年的本土科技精英,眼看着走向陨落。
也许只有寂静的观察者,才能体会此中的落寞。
锁定“老千”是一切身陷官司中人的基本求生技能。稍有认知能力即可轻松感知其存在,看懂布置的围场。这围场就叫“做局”。庆幸的是,互联网大数据为鉴别“做局”提供了超视距可能。
根据多年打工经验,观茶只需四步即可判断你是否已被老千锁定入局,而且准确识别老千位置。观茶不惜免费公开这四步“识别老千”秘籍,好让菜鸟们死个明白,顺便也为纪检监察机关贡献点办案思路。
【“诉讼老千”四步识别法】
第一步,检查判决书中有没有夹带为一方输送案外利益的“私货”,而且使用“难谓正当”之类的市井言辞规避本当适用的法律规则或为一方设定于法无据的行为禁令,以达到消灭一方当事人权利,奖励另一方当事人的目的。
第二步,审查判决书中有无投放“毒丸”,即埋伏明显违背法律的事实判定或明显违背事实的法律适用,已达到在关联案件中利用“毒丸”制造程序空转,消灭一方的实体或程序权利。
第三步,上级法院判决中有无伪造下级判决的事实认定或法律判断,用甩锅的方式开脱枉法裁判责任。
第四步,老千所处的法院有无提前布局,将所有涉及特定一方的全部相关案件集中整合在某一个合议庭或交由特定法官“独管专裁”。
“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大人物语录,非观茶原创。结合西电捷通相关案件和网络记忆给出的时间线,此处用实例验证西电捷通在与苹果和三星等公司诉讼中是否已被“老千”锁喉,是否已经陷入“掮客”“老千”们的天罗地网。
1.排查判决书中有没有夹带向一方输送案外利益的“私货”,而且使用“难谓正当”之类的市井辞藻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则,或为一方创设隐形司法避风港。
在判决书中夹带拒绝说明理由、拒绝引用法律、超过案件审理范围的“影子判决”,是老千出手的显性特征。
为查证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系列案件中是否存在夹带私货的“影子判决”,观茶找来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的一、二审判决。经过两百页检测,老千的影子终于在二审判决中赫然显现!二审判决在“说理”部分“认为”,西电捷通在一审程序中对侵权产品进行人为机械拆分“难谓正当”,因此,西电捷通不得就一审中未及索赔的侵权产品另案主张权利!
乖乖,啥叫“影子判决”?观茶这就给你个定义。“影子判决”就是一审判决中不涉及,二审上诉人不争议,但被二审判官夹藏在二审判决项之外用以消灭一方实体权利,增加另一方实体利益的隐形判决。
别小看“影子判决”,这种“私藏”的判决项对“败诉”一方发放的“奖金”通常超过败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影子判决”既没有正当性,又没有合法性,所以判官们通常用“难谓正当”之类的市井语言彰显自由裁量的官威,以最公开的方式掩盖最隐秘的利益输送。
通过苹果侵权案的“影子判决”,最高法院为西电捷通量身定制了一道特别“法律”,即西电捷通必须一次性穷尽针对全部被控侵权产品的索赔,否则就丧失对未获救济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救济的权利。
观茶从《大清律例》一直查到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前施行的共和国法律,都没找到二审判决禁止债权人对未获救济之侵权行为另案索赔的法律依据。
观茶对苹果手机等相关侵权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数量略加检索,立时惊出冷汗。
在二审侵权案件涉及的侵权周期内,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实际销量超过一亿台件。据此,二审判官在二审判决中“夹带”的一小兜“山货”直接灭掉了西电捷通针对苹果公司约四亿元人民币的债权。也就是说,二审判官在表面“维持”一审判决一亿元侵权赔偿的同时,“额外”判处西电捷通向苹果公司缴纳了四亿元的“罚款”!
故事至此,西电捷通怒揭北大博导充当“司法掮客”的原由出露端倪。
二审判决消灭西电捷通四亿元巨额债权的精妙之处在于,用西电捷通的钱向苹果公司送出一份“新春大礼”。
而这份四亿元“大礼”既没记载于正式判项之中,也没改变一审判决;既有行为禁止之实(禁止西电捷通就四亿元债权对苹果公司提起诉讼),又无行为保全之形。为苹果公司营造了一个坚不可摧的避风塘。二审法院通过“维持”原判,造成这份“苹果大礼”系一审法院奉送的假象。不愧深藏功名的大内老千。而西电捷通面对一份“胜诉”终审判决,既打不得再审,又不能拒绝“胜诉”成果。
唉,西电捷通活活一幅哑巴吃黄连的惨像。
如果各位看官以为二审判官仅仅不动声色地罚了西电捷通四个小目标,你就幼稚了。
这不,苹果公司反手对西电捷通发起了反垄断诉讼,核心是价格,北大博导出圈的“价格”文章先打了底。如无意外,苹果公司将把其在侵权案件二审判决中收获的“大礼”,用作西电捷通对其实施“专利劫持”的证据。如无意外,老千将在反垄断诉讼中放大这份“苹果大礼”,继续缔造新的“影子判决”,在判决中夹带新的山货,进一步造福苹果公司和已经起诉西电捷通专利劫持的三星等公司。
检测至此,观茶不禁扼腕叹服老千手法之精妙、出手之果断、胆识之宏大。
击键至此,“案外”、“私货”、“难谓正当”、“非法法也”、“利益输送”等要素纤毫毕现。
老千鉴别法第一步验证完毕。结论:老千出手。
2.审查判决书中有无为关联案件投放“毒丸”。所谓毒丸,就是以漫不经心的方式悄悄地篡改现行法律,向出老千一方输送更为广泛的诉讼利益,同时阻断被老千一方获得救济的程序通道。
“毒丸”乍看与“本案”诉求无关,实则确实与“本案”无关。
“无关”是说被“毒”一方通常注意不到毒丸的毒性。即使注意到,也不足以针对毒丸提出上诉。因为消除判决书中的毒丸通常不构成独立的上诉理由。也就是说,“毒丸”的功效“利”不在“本案”,“功”却在“千秋”,即用被本案毒丸中包裹的“事实”,充当“它案”中“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事实,以便在关联的其它案件中巧妙绕过本来难以回避的事实,直接认定被毒化的“事实”,然后再通过程序空转和将空转进行到底的手法,把对方消耗致死。
验证毒丸,无须佩戴三块五一副的高级老花眼镜,只需泡一杯高碎,找出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等公司系列诉讼中最早的两份判决即可判断有无老千投毒。
要知道,“毒丸”一般投放在连环案中最早一份判决的花园里。这最早一份判决便是西电捷通与苹果之间专利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不出所料,结合二审判决一挖便出。
这颗毒丸乍看似笔误,细品则回味绵长。当然,若二审判决内容上没有事实上颠覆一审,还真可以视作笔误。
观茶现在就带你见识一下判决书毒丸投放法:一审判决中在对侵权产品销售商这一共同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看似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精心调配了这样一个毒丸,即:“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因为“不参加侵权产品的生产”,所以“主观上无过错”,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观茶之所以一眼找到这个毒丸,不是因为观茶厉害,而是这毒丸的配方过于直白地篡改了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识文断字,就能看出该条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意思:一、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与销售者是否参与制造无关;二、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关;三、如果侵权产品销售者没有主观过错,则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看明白了吗,各位。
一审判决把法律规定的无主观过错的销售侵权行为直接篡改为“不侵权”,把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直接篡改成“不承担责任”。难道一审书记员不小心把“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的“赔偿”二字遗漏成“不承担责任”?再仔细一瞧,这句前面还有一句说销售侵权产品者“不存在侵权行为”。既然“不存在侵权行为”,自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这逻辑没毛病。
显然,一审中投放的这颗毒丸绝非来自文秘人员的疏忽,而是刻意为之。
观茶不解的是,想必一审集结了个顶个的律法精英,为什么煞费周章地篡改法律?以观茶拙见,若非出于特别目的或不好意思抗力,一审之律政精英们断不敢冒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我国《专利法》给“修”喽。
这其貌不扬的毒丸真能把《专利法》弄废了?答案是真能。
这绝非危言耸听。包括中国专利法在内的各国专利法,对侵权的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专利侵权判断依据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观过错只会影响侵权赔偿的数额,而不可能成为“不存在侵权”的理由。这个毒丸,直接废除了我国专利法客观侵权的基本制度,您说这毒丸是不是直接把《专利法》整残了。
这还没完。
毒丸还直接废除了《专利法》禁止销售侵权这种最直接、最重要的侵权方式,创造了“无过错侵权不是侵权”的奇葩法律。根据一审判决里炮制的毒丸,销售侵权产品不是侵权,因而专利权人不能针对销售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因而“善意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人不但不赔偿,而且永久摆脱了禁令风险,该卖啥卖啥,该咋卖咋卖,他专利权人爱咋咋地。
毒丸这两招直接把《专利法》干趴了,而且这一趴就是半身不遂。
看官们要问了,这么大一颗毒丸的受益人是谁?直接受益人当然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了。
因为,只要销售侵权产品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不侵权,即使西电捷通获得禁令,也就是得了个寂寞。因为苹果销售商因“不存在侵权行为”而根本无需理会法院针对苹果公司的禁令。此外,毒丸的间接受益人便是那三星公司。毒丸明确无误地向三星传递了有司已经实际上废除了销售侵权制度。
观察至此,观茶凌乱。
禁令救济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拖欠专利权人“工资”的克星。二审侵权判决不惜颠覆中国法律向苹果、三星等巨头祭奉的“无禁令侵权”这个2023年的新年礼物代价是不是太大了!老千一下的蝇头小利,非要赔上一国之法律?
一审毕竟是一审。观茶相信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专利侵权一审判决中的毒丸必定将被二审法院清除。然而,纵使小院高墙里观了一辈子茶的我也照旧地幼稚了。
二审判决时涉案专利历经六年的诉讼消耗,已经于一个月前走到尽头,西电捷通在一审中获得的形式上的禁令救济随之被不动声色地歼灭。尽管如此,二审判决仍然在“本院认为中”,照方全收了一审判决中投放的毒丸,并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暖心地告诫西电捷通,“喝了这碗药你的病就好了”。
如前所述,“毒丸”功在本案,意在“千秋”,害在“全局”。
现在观茶就教你定位老千的第三步验证法,让你见识一下诉讼毒丸“长臂管辖”的药性。
3.检验上级法院裁决中有无伪造下级法院裁决的事实认定或法律判断,或虽刻意夸大下级法院的错误,但将错就错,把潜在的枉法风险甩锅给下级法院的事实。
重要的事可以说几遍。毒丸功在本案,意在千秋。诉讼毒丸,不但向购买老千服务者暗送利益,而且暗中废除立法机构制定的基本法律制度。
但不论老千多么老谋深算,也不得不顾忌徇私废法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老千们自然不会遗忘当年郭京毅案的死刑判决。毕竟利用判决废除法律输送利益比利用立法输送利益性质更加恶劣,情节更加严重。
那么苹果、三星等与西电捷通系列案件当中究竟有没有上级法院裁决伪造下级法院裁决内容,或夸大下级法院裁决错误、甩锅下级法院的痕迹呢?
近来,最高法院突然连续作出三个事关苹果、三星和西电捷通的管辖权终局裁定。一审法院扭捏三年之久后才“统一”憋出一审裁定,而最高法院又迅速做出二审裁定,可谓“密集”出炉。
但凡超过一年半载作出的管辖权裁定,背后都隐藏着某种不正常因素。西安中院面对西电捷通再次起诉苹果和三星的专利侵权诉讼竟然耗时三年才作出管辖权一审裁定,更是非同寻常。毕竟,西电捷通于2016年在西安起诉苹果公司侵权诉讼已经形成生效判决。在此场景下,西安法院不存在没有管辖权的问题。但奇怪的是,西安中院竟然要耗时近三年才作出一审管辖裁定,认定西安法院无地域管辖权,很是怪诞。
更让观茶感兴趣的是,西安中院在两个管辖裁定中竟然全部拒绝根据侵权结果地和侵权产品销售地规则行使管辖。这可意味着我国法院事实上禁止专利权人西电捷通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西安提起侵权诉讼,且只有被告“后院”的法院有权管辖西电捷通的侵权诉讼,即起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权,只有上海法院可以管;起诉三星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权,只有三星中国住所地北京的法院可以管。
要知道,西电捷通诉苹果专利侵权案生效判决的一审判决就是陕西高院根据侵权产品销售地建立的管辖。无论根据专利法还是现行司法实践,都断无拒绝西电捷通根据侵权产品销售地建立司法管辖的道理。事出反常,必有妖孽。老千不但出手,而且是大打出手。
既然老千出手了,老千的位置也就锁定了。
以观茶之体验,如此明目张胆地颠覆专利法和诉讼法基本制度的老千行为,通常不是一审法院所为。原因简单,一审法院通常不敢单独冒颠覆基本法律伦理之险,作出超常判决。除非得到深层人士手把手地指示。通常,只有在二审法院“授意”并作出绝不纠正一审法院超越司法伦理行为“保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官才敢逆法犯险。老千的位置呼之欲出。
本着绝不放过老千的原则,观茶进一步验证有关判官在二审裁定中的司法行为。为效率起见,验证步骤由深入浅。如果二审裁决中存在一眼见底、根本不讲手法的老千动作,则无需再破费一杯自费高碎,即可让老千纤毫毕现。
果然。西电捷通诉三星案二审管辖裁定竟然伪造了一审裁定的判决内容。注意,不是曲解或篡改,而是直接伪造。
前文提及苹果与西电捷通最早裁决中投放的毒丸: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因为不参加侵权产品的生产,所以主观上无过错,因而“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毒丸虽系精心炮制,但工艺颇显粗糙,远未达到“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的境界。圈内人一眼便知这毒丸不过是对《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幽默篡改。前文引证过第七十七条本来的模样,此不赘述。
毫无疑问,根据第七十七条,销售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而无过错销售侵权产品者并非不侵权,而是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陕西高院一审判决中扭扭捏捏投放的这个毒丸对身处幕后的老千来说显然力道不足,对法律的篡改还不够直白,不够裸露。
在老千眼里,陕西高院貌似不够听话,而西安中院又大耍滑头,故意在管辖裁定中公然要求西电捷通在管辖阶段证明“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的实体事项。西安中院这种极其不着调的管辖连结证明标准连最高法院也看不上了。这简直是故意暴露老千的地理位置!
于是,西电捷通与三星公司“许可费率”案管辖权二审裁定在“复述”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时,便直接伪造了一审裁决“本院认为”中根本不存在的内容,即“针对西安国美公司的销售行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不构成侵权”。
水落石出:老千插手陕西高院侵权判决,要求陕西高院扭曲销售侵权的法律规则。
陕西高院虽表面配合,但以“善意”销售侵权产品“不必承担责任”对《专利法》“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模糊处理”。但陕西高院的“模糊处理”显然不满足老千的胃口。于是在二审管辖裁定中直接伪造了一审裁定认定“销售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裁决内容,然后再顺势维持一审裁定,将西电捷通起诉苹果和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分别移送到与老千关联密切的上海和北京知识产权“分院”。就此全面剥夺了西电捷通在侵权行为结果地建立管辖的法定权利。
结合最高法院在三星诉西电捷通费率案中原创的“被告就原告”管辖原则,老千终究还是从暗处走到了明处。他们在凝视监管摄像头的同时收获了被凝视。
扭曲法律,把水搅浑是老千培育“诉讼市场”的“宏观经济学”。但是收获“宏观经济学”利益时,切不可裸露出那支“看不见的手”,更不可被民众凝视,是为老千大忌。
老千最容易在大权在握时犯忌。一切犯忌皆因无所顾忌。
当老千无所顾忌之时,通常把猎杀任务委托给“追求进步”的心腹下属,心无旁骛地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至此,可以代入第四步老千验证法。
4.查看老千供职的地盘上有无提前布局,将所有涉及特定一方的全部相关案件集中整合在某一个合议庭或交由特定心腹“独管专裁”。
把所有关联案件集中于老千供职地盘上受其专属控制的某一心腹之手,由心腹对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等系列案件实行独管专裁是诉讼老千的终极手段。这样可以对猎物形成强大震慑:如不认怂,必上重刑。
果不出观茶所料,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等公司所有二审程序,无论管辖、侵权、费率、反垄断还是专利无效,全部集中在某合议组直辖的一人之手!
至此,老千(们)已经渐次登场,光芒万丈。
至此,诉讼老千四步验证圆满结束。
结论:勇敢稚嫩的西电捷通已经深入掮客、老炮、老千们悉心打造的天罗地网。
观茶断言,西电捷通这个最早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活动、最早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最早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达成仲裁协议,唯一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延长期的中国发明申请人,并在许可费率国际仲裁中胜出的本土科研企业,虽然胜出国际技术标准竞争,最终必死于国内司法老千之手,西电捷通已经成为点缀老千星光大道的又一朵绚丽冤魂!
【敲黑板:凭什么说西电捷通与苹果和三星的诉讼败局已定?】
且看西电捷通掉进了怎样的天罗地网。
这个天罗地网的核心元素是掮客、老炮、老千。这些元素在利益的催化下无坚不摧。
掮客:前文已经多有描述。是个厉害角色。
西电捷通举报该教授抄袭女博士候选生论文已经数月有余。这位博导的东家,北京大学虽已对其作出处理决定,但承诺对处理决定保密处理。同时,北大的调查工作却把这位女博士严重地抑郁了。
可见,这位博导成功反转了北大调查矛头,将针对博导的调查转向对女博士的查,被抄袭者成了抄袭者,而博导还在抄作业的道路上继续招收更多的被抄袭者。
2024年末,中国知识产权研究最高学术团体,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紧急撤销了易博导的常务理事名号,但这岂能撼动易教授的江湖地位。
这不,易博导立即报复性视察了书画名家、鉴定机构、一至十大著作权名案,以及若干峰会现场,并发表重要指示。
小电影里,易博导依旧意气风发。名利场上,易主任照例风生水起。
博导虽然信誓旦旦地宣告将起诉西电捷通侵犯名誉权,然又称为抑郁女博士健康故,毅然忍痛息诉,重归纸醉金迷。
老炮:本系列案件中,老炮不是单数,而是老炮集群。
其机构载体是某红圈律所相关联的头牌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特聘专家。头牌律师深度介入苹果、三星、索尼公司与西电捷通的系列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老炮集群的基本构成是易博导旗下的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系。该系堪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界的“贵胄”。
贵胄们不但学识渊博,而且价格不菲。据悉,曾代表易博导向西电捷通索取“专家费”的杨安进律师在代理西电捷通与苹果的专利侵权纠纷中曾向西电捷通开出9990万(九千九百九十万)的律师费。在遭西电捷通拒绝后,愤而退出代理。
杨律师退出代理后,易博导便登门拜访西电捷通,要求就苹果案二审与西电捷通“合作”,并当场向西电捷通董事长曹军展示了其与该案主审法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朱理法官的微信私聊,以验证其勾兑实力。易教授万万想不到的是,不懂事的西电捷通竟断然拒绝了该笔交易。
这直接激发了易教授的研究热情和创作灵感,两个月就完成了攻关、核心期刊发稿。易教授得出惊人研究成果:西电捷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榨干全行业利润”,纯属“欲壑难填”。随后,易教授火力全开,在各种权威刊物撰文,并向正在审理苹果侵权案的最高法院定点投放了这一重要研究成果。
这大概是引发西电捷通向北京大学举报易教授学术造假案的背景。然而,西电捷通为其“叛逆”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最高法院苹果侵权案二审判决虽然表面上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却通过上述“影子判决”消灭了西电捷通约四亿元债权,苹果公司因而喜获四亿大礼。
这个案例证明,这个世界上接受“交易”的人多,拒绝“交易”的人少;懂事的人多,不懂事的人少。
在“交易”期间,曾出价9990万律师费代理西电捷通诉苹果专利侵权的杨安进律师已被易教授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成为易博导的灌顶弟子,正式成为“贵胄”成员。
一方不成咱就另一方!另一方可是有着法律预算傲视全球、合作足够积极诚恳态度,还有中国诉讼不坏金身实证。相关研究是这么说的“苹果公司在全球实施数十亿美元的法律预算,用诉讼程序和资金来拖死试图对苹果采取专利主张的群体,而这其中很多都是中小创新实体。”
只是不知这数十亿美元的法律预算中,中国诉讼市场占比会是多少?至于享用的人群构成、分配比例如何?你想知道,观茶也想知道。
老千:苹果、三星、索尼案各项程序动作中,头牌律所之头牌律师与老千们频频互动,千手迭出。但也留下若干血迹斑斑的脚印。
脚印一,美国法院上演苦肉计,拥抱长臂管辖。
在西电捷通与索尼侵权案件二审过程中,苹果公司为“合法”向索尼公司披露其与西电捷通的许可协议,主动策划索尼诉苹果公司的苦肉计。
剧情梗概是,索尼在美国法院起诉苹果公司,要求美国法院判令苹果公司向索尼公司提供受保密协议约束的西电捷通商业秘密,用于支持索尼对西电捷通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美国法院裁定中国法院完全能够根据证据规则获得位于中国的诉讼证据,因而驳回索尼公司对苹果公司的海外取证诉讼。
眼看苦肉计落空,苹果公司立即致函美国法院,声称苹果公司愿意主动向索尼公司提供其与西电捷通的许可协议。据此,美国法院破天荒直接向北京高级法院送达美国法院的证据命令。北京高院欣然接受美国法院的送达,主动将西电捷通商业秘密接受为案件证据,随即在判决书中披露了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的核心保密内容。
老炮老千联手合作,“依法公开”了西电捷通的核心商业秘密。波澜不惊,大功告成。
脚印二,老千与苹果律师联手炮制向美国法院提交的“索尼中国律师法律意见”,欺骗美国法院启动长臂管辖裁定。该“意见”谎称,“中国法律没有任何证据规则”。而在“律师意见”上签名的律师则表示,其没见过该“意见”。
脚印三,西电捷通与索尼二审判决之前,北京高院老千公然将判决书“初稿”泄露给某老炮“征求意见”。
北京高院究竟让哪位“地下法官”“审批”了终审判决书的“初稿”?既然索尼律师对其自己署名的法律意见毫不知情,可以排除索尼律师充任“地下法官”的可能性。而苹果律师曾在一精英论坛上意气风发,称代表苹果公司“深度参与”了西电捷通与索尼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脚印四,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新任副庭长杜某,曾欲脱离体制,加入苹果诉讼代理人的红圈律所,并向最高院提出辞呈。可见杜某与苹果代理人及机构之间是“过命的交情”。
奇葩的是,杜某最终并未从最高法院离职,反而积极参与了对陕西高院对苹果公司与西电捷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的一审过程。为“保密”起见,杜某以每十分钟转换一部座机电话的节奏,对一审进行远程“指导”,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过问不留痕的严谨作风,保密意识不可小觑。
就这样,“过命之交”的杜某,非但没有从最高法院离职,反而火箭般蹿升。终于在京城一个洒满阳光的日子,小杜被慈母般地抱上了本已饱和的权力交椅。
脚印五,主审苹果公司与西电捷通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二审法官,最高法院知产审判庭厅局级干部朱某,与被西电捷通愤然举报的博导级“司法掮客”系出同门,兄弟相称。
博导曾向西电捷通负责人出示过该干部与博导的私聊记录,要求与西电捷通“合作”,被西电捷通幼稚地拒绝。博导随即在核心官媒发表西电捷通“欲壑难填”的科研成果。随即,西电捷通被量身定制全套潜规则,惨遭数亿“罚单”。
脚印六,曾在山东担任某私企内部法务的崔某,发奋了研究生学历后,终于上岸,进了北京二中院。
崔某调入最高法院知产圈后颇受朱某器重,目前指定总管所有与西电捷通有关的管辖、侵权、无效、费率、反垄断等案件。崔某在终审管辖裁定中首创“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规则。
脚印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蓝某因西电捷通在苹果公司诉西电捷通反垄断案中拒绝配合程序游戏,愤而谴责西电捷通不诚信诉讼,引发西电捷通反弹。
最高法院二审管辖裁定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默认蓝某对西电捷通的谴责。蓝某丈夫从北京高级法院离职后以律师身份游走于诉讼江湖,与蓝某具有相同的专业喜好,独攻反垄断、知识产权诉讼,虎踞京沪知产诉讼山头,以“蒋法师”威名号令江湖,与苹果公司诉讼大腕英雄相惜。
在诉讼江湖上,利益、掮客、老炮、老千能合成最顽固的合金。工程师当道的西电捷通哪里是他们的对手?
你看,西电捷通当原告时,不能以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建立管辖;当西电捷通为被告时,必须是“被告就原告”。总之,西电捷通必须接受对方所在地的诉讼管辖。
即使西电捷通二零一六年能基于侵权结果管辖连结在西安起诉苹果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但从今往后,你西电捷通必须到上海起诉苹果上海公司,到北京起诉三星北京公司。而三星苏州公司起诉西电捷通费率案,西电捷通必须接受原告所在地苏州法院的管辖,这就叫“被告就原告”,专门为你量身定制。不服你就试试。
这一系列入骨入魂般操作,谁人能为?谁人敢为?
【老千用苹果、三星系列案颠覆了哪些民法基本制度】
故事至此,各位看官是否看出最高法院为追求“苹果公平”,倾覆了哪些基本法律制度?看不出来很正常。一切戏法都是障眼法。直接公布答案。老千用苹果、三星系列案直接颠覆了以下民法基本制度:
一、 宣告专利侵权以主观过错为前提。颠覆了专利法确立的客观侵权制度;
二、 宣告销售侵权必须以销售者参与侵权产品的制造为前提。颠覆了销售侵权制度和专利权人对销售侵权的诉讼请求权及针对侵权产品销售者的禁令救济制度;
三、 创设“善意”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则。颠覆了专利法对“善意”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仅豁免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豁免侵权责任的销售侵权制度;
四、 创造被侵权人必须在一次诉讼中覆盖全部已知和未知侵权行为或产品,禁止就未获救济的损害另行主张救济的规则。颠覆了侵权与救济的对等制度;
五、 独创侵权和缔约责任纠纷实行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制度。颠覆了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规则;
六、 独创侵权行为地不包括“善意”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地规则。颠覆了侵权产品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连结制度;
七、 独创影子判决制度,在判决项之外夹带超越二审范围的私货,用维持原判的形式,消灭胜诉方实体权利,鼓励专利反相劫持,实施司法利益输送。
好家伙,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这一组各案竟把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基本制度颠覆了个底儿掉,实属新中国司法史之奇迹。以观茶之见,这哪里是审案子,简直是拆自个家!
故事至此,西电捷通败局已定。
【写在最后】
知识产权诉讼圈盘根错节。盘根,是因为法官群体固定。错节,是因为律师群体相对固定。以至于进庙烧香的鲜有过路和尚。知产诉讼常以“技术”为掩护,外行望而却步,领导监管缺位。而各路知产法官不遗余力夸大知产纠纷复杂性,制造知产案件神秘感和特殊性,从而达到弱化监管、浑水养鱼的目的。
观茶以为,知产案件并无甚特殊。无论判官们的判词如何天花乱坠,其落脚点必须符合程序和实体法的基本规范。否则必定是老千伸手。
知产诉讼圈的浑浊,毁了国内创新企业,吓跑了国外创新企业,妖魔化了中国国际形象,落空了国家知识产权宏伟战略。君不见诸多本土企业都逐渐丧失了在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维权的勇气。只要具备境外管辖链接,回避境内诉讼将成为趋势。
知识产权诉讼秩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不断送司法老千,司法一定被老千断送。
各位知识产权主官,在你等不遗余力谋求最高知识产权法院编制并在将来成功挂牌的时候,你们可曾想过创新者早已被吓破了胆?
(转:作者:降维观茶,2025-01)
堪称教科书级!对中国法治入木三分的剖析。
老千、掮客是中国法院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