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岛市南区法院王洪坚院长的公开信
原创 隋牧青
王院长您好:
本人是企业家赵艾和高泽清夫妇的控告代理人隋牧青,现就其二人冤案向您公开陈情。
01 市南区法院
赵艾、高泽清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原一审,贵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赵艾、高泽清12年徒刑。案件上诉后,青岛中院2023.12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贵院重审。
本案原审判决,经贵院审委会两次讨论决定,因而贵院已然丧失本案管辖权,应移送青岛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1、贵院全体法官依法应自行回避本案审理
刑诉法185条规定: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最高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
可见,审理案件,审委会具有绝对领导地位。审委会的研究决定,代表法院最高审判意志和能力。
本案原审判决,由贵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两次讨论决定,体现了贵院最高审判组织意志。
本案如仍由贵院重审,请问,贵院法官岂能不受原审结果影响?事实上,出于利害关系,贵院所有法官,都不可能背离贵院最高审判组织曾经作出的决定,不可能公正审理本案。
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均应自行回避案件审理。故,贵院全体均应自行回避本案。
2、负责本案重审的审判长许枫(其他人员未知),原审已参加审委会讨论,依法应自行回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8条规定,作为刑庭庭长的许枫,应当列席审委会会议。故,许枫必然已参与过本案原审的审委会讨论,且发表过意见,依法应回避本案审理。
3、本案继续在贵院审理,将无法再次被审委会讨论。
法院组织法38条规定,召开审委会会议,组成人员应出席过半。
本案原审时,贵院已组织审委会过半组成人员,出席本案讨论。再次组织审委会讨论,已不可能再有过半未曾参与本案讨论的成员出席。
根据回避制度,已出席过审委会讨论本案的成员,不应再参与本案审判。如此,贵院就无法召开合法的、有其成员过半出席的审委会会议。如此实际上就去除了本案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4、本案在贵院重审,令本案被告人丧失了被判无罪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院《实施意见》第10条3款规定,本案涉及被告罪与非罪问题,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但贵院显已缺乏合法成员数量参与本案的审委会讨论。
应当组织审委会的讨论而不作为,等于贵院认定本案不符合《实施意见》第10条3款规定“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情形,等于未审先判,也令本案被告人丧失了被判无罪的可能性。
上述四点法律意见,供您参考。
02 企业家赵艾和高泽清
王院长,我相信您心里很清楚,赵艾、高泽清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是一起明显无罪的案件。
赵艾、高泽清等人根本没有任何非法占有融资款的动机,与所谓的受害人瑞丰公司之间,是再正常不过的融资借款纠纷。
赵艾和高泽清经营的青岛爱源食品公司(进口水产品加工),因遭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还款,即刻主动将自己价值2300多万的别墅,抵押给瑞丰公司。而欠款只有1820万元。
请问,有这样的诈骗犯吗?!
且该案已先由贵院做出民事判决,并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你们如何就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评价?
答案很简单:瑞丰公司的党委书记毕金泉,伙同当时的青岛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隋汝文,召开市南区公检法“三长会”,把爱源与瑞丰公司之间的融资欠款民事纠纷,强行定性为刑事诈骗。
这是典型的以权压法,炮制冤案吧?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那个乱法害人的“三长会”,您也参加并领命了吧?
始作俑者隋汝文已初尝报应,正在通往监狱的路上;毕金泉蓄意构陷企业家,也难逃罪责。相信您不愿步其后尘吧?
贵院如果坚持维护枉法判决而继续在错误道路上狂奔,不但丧德失范,也必遭唾弃、追责,您个人恐怕也是在顶雷蹈险……
真诚期望您带头纠错,带领贵院的全体法官主动回避本案审理。
甩掉一块烫手山芋,也是对自己的救赎。再现蒙尘的法律与正义,可挽救一点世道人心。诚请您三思。
此致
隋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