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法者,治之端也。律者,止纷争也。 法律的本意,是让大家尽可能愉悦。
数年来,浙江宁波女子陈江真一直在网络举报她被“诈骗”之事。 这是一桩诡异的“前律师举报现律师”事件。
举报人陈江真,曾是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被举报人方孟廷,则是该律所的一名高级合伙人。
2025年1月,知名媒体人陆炎发布《律师也搞诈骗?浙江一律师因涉嫌诈骗罪两度被警方立案》文章,对此事予以关注。
根据该文章披露的信息,方孟廷律师被陈江真举报“编造、虚构所谓的高回报投资机会,诈骗多笔投资款共计50万元”;陈江真还称,其中一笔被“诈骗”的20万元,系癌症患儿的救命钱。
文章内容还显示,陈江真先后在舟山、宁波报案,两地警方均曾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最终,两地警方均以“证据不足”等为由,予以撤案。
舟山警方还口头通知陈江真,认为双方的借款系“民事纠纷”,而非“诈骗”。
在报案无果后,陈江真便开始通过网络持续举报方孟廷,并于2025年1月委托了律师,再次向宁波警方递交刑事控告资料,要求警方依法追究方孟廷诈骗其财物的刑事责任。
随后,方孟廷向其属地所在的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环南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遭受“诽谤”。
根据陈江真的介绍,舟山警方告知她,方孟廷报案后,警方于2025年2月5日以“诽谤”行政立案,并多次电话通知身在宁波的陈江真前往舟山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3月12日,陈江真来到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分局环南派出所接受询问。
陈江真讲述,办案警察问其“为何在警方撤案后仍要网络举报”;陈江真则表示,“撤案”并不意味着警方的处置就是正确的,她基于事实和证据,认为警方在处置“方孟廷涉嫌诈骗”一案中存在不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选择网络举报,系依法维权。
“我没有虚构、编造、散布任何虚假事实。”陈江真强调,举报的内容均是其亲身遭遇,属于客观的事实,有大量的证据作为支撑。 对舟山警方以“诽谤”立案,陈江真同样认为不可思议。她说,自己是依法维权、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如何能以“诽谤”立案?
方孟廷、陈江真之间的经济往来,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在此先按下不表。不过,舟山警方针对网络举报进行“诽谤”行政立案,似有诸多可商榷之处。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诽谤”,是指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而陈江真在其举报内容中,详细陈述了双方客观发生的借款事宜,并基于该事实举报对方“涉嫌诈骗”,并未捏造事实。
其次,陈江真针对方孟廷“涉嫌诈骗”的举报,已经持续数年之久,如果真的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诽谤”情节,那就属于“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诽谤罪”行为。 若公安机关认为相关网络举报涉嫌诽谤而立案,却又仅立为“治安案件”,明显不妥。众所周知,“诽谤罪”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引导被举报者刑事自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再次,根据陈江真所述,舟山警方此前已对方孟廷进行过诈骗立案侦查,后又撤案,因此,陈江真的网络举报不仅针对方孟廷本人,同时亦是对舟山警方撤案行为进行监督。 作为被监督对象,舟山警方以“诽谤”行政立案,或有挟公器“打击报复”举报人之嫌。
事实上,早在2009年4月,公安部就出台了《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 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明确属于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若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笔者认为,人们通过一定形式和渠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评论、批评,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
在浙江这起“前律师举报现律师涉嫌诈骗”案中,即使方孟廷本人认为陈江真所举报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贬损了其名誉—— 作为公安机关的舟山警方,也需慎重介入,应认真研究和正确区分正当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批评失实与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之间的法律界限。
虽说有事找警察,但警察也不能事事都管,舟山警方完全可以引导被举报者走“名誉侵权”民事诉讼或者“诽谤罪”刑事自诉的途径,如今却偏偏选择“治安立案”,难免令人遐想万分。
陈江真也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她已在派出所接受了长达数小时的询问,详细讲述了事情经过,相信舟山警方最终会以法律为准绳,慎重界定依法维权行为与“诽谤违法行为”的界限。
还是那句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会影响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感知。办案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要畅通与民沟通的渠道,保障群众监督的权利,追求“案结事了”的执法效果。
(来源:浪花,Media 2025年03月14日 08:30)